CCS船用自扶正抛投救生筏
自扶正式气胀救生筏
认可标准
1、1974年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》及修正案,第III章,第4、26和34条
2、MSC.48(66)《国际救生设备规则》第I、IV章及MSC218(82)、MSC.293(87)
3、MSC.81(70)《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》第1部分,第5节;第2部分,第5节及MSC.226(82)、MSC.295(87)、MSC.323(89)
4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-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2011,第4期,第3章及2012年修改通报。
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。KHZ-50/100/110/125可以选择与撤离系统配套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