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S船用自扶正拋投救生筏
自扶正式氣脹救生筏
認可標準
1、1974年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及修正案,第III章,第4、26和34條
2、MSC.48(66)《國際救生設備規則》第I、IV章及MSC218(82)、MSC.293(87)
3、MSC.81(70)《經修正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》第1部分,第5節;第2部分,第5節及MSC.226(82)、MSC.295(87)、MSC.323(89)
4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《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-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》2011,第4期,第3章及2012年修改通報。
適用於國際Ι類航區。KHZ-50/100/110/125可以選擇與撤離系統配套使用。